承诺高额利息借款,这公司属于诈骗还是民事纠纷
应该是属于诈骗罪,根据《刑法》第266条的有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承诺高额利息在明知无法还清借款的情况下,仍然借款,无还款的目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,用用虚构利息骗取他人钱财。
欺诈罪的构成首先要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,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,一是虚构事实,二是隐瞒真相;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。
欺诈行为的内容是,在具体状况下,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,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,因此,不管是虚构、隐瞒过去的事实,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,就是一种欺诈行为。
扩展资料:
诈骗罪的处罚:
1.犯本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2.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3.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1996年12月16日)的规定
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,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,但不是唯一情节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,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:
(1)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;
(2)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;
(3)诈骗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,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;
(4)诈骗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救济、医疗款物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5)挥霍诈骗的财物,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;
(6)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;
(7)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;
(8)导致被害人死亡、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(9)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,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;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,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,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,是诈骗未遂。诈骗未遂,情节严重的,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诈骗
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五条
原告以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。
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,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
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扩展资料
1、名为投资,但在企业经营中不能行使参与管理、经营等权利,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,约定了明确的固定收益,应视为借贷。
2、在投资协议中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,而且还有担保的,则应视为借贷。
3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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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评论
约翰拉贝,拯救二十五万中国人的德国人,虽非同族人,却有同族情。
听说拉贝最后被日军逼的没办法断粮了,然后他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,分发给20多万中国人
应该重拍拉贝日记,中国人永远不会忘记对我们有恩的人。
向拉贝致敬,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您的大恩大德!有求必应
当初辛特拉也帮助过那么多犹太人,晚年是平困潦倒。拉贝晚年过的却很幸福,还有可怜的南斯拉夫人差点被当年救助的小女孩好个炸
我们要致敬拉贝先生,谢谢拉贝先生拯救了我们的同胞
日文以前还说我们为什么那么痛恨他们,就抓着他们的那一点历史,我很想说那是哪一年历史啊,明明这么多历史,你们这么狠心,还造
拉贝先生也是他让我们对德国这个国家还是很有好感的
一个高尚的人,一个纯粹的人,一个有道德的人,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,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。这段话永不过时
因为拉贝先生,让纳粹万字旗看起来都不是那么扎眼。
拉贝家人,如果来中国,就是要骨髓,也会给他,因为拉贝家族………对25万中国人,有救命之恩!!!!
中华民族的恩人有三位:约翰拉贝先生、白求恩大夫,再就是已来到中国的埃文凯尔